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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资设备使用管理办法
2020-09-04 15:28  

1、 法医司法鉴定中心(以下简称本中心)设备、材料由专人(设备管理人员)建帐立卡保管,每学期核对一次。

2、 实验室仪器、设备外借必须经中心批准,且手续齐全方可借出。到期由经手人负责追回,并检查设备完好情况,作好记录。

3、 凡设备损坏,设备管理人员应检查原因,填写报损单。若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应依照管理办法予以赔偿。

4、 材料领用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,由设备管理人员登记入帐。

5、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本室所拥有的设备、仪器及材料进行日常管理,每学期设备使用情况应有记录。

6、 每学期开学和期末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,并做好维护记录。

7、 设备及低值材料报损须按物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,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。

8、 设备使用情况、帐、卡应实行计算机管理,为物质管理部门提供依据。

9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

2015年8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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